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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我国实行限制继承制度,就是说如果配偶以前欠人家钱的,那么要先将钱还清再说。要是遗产不够还的,那么另一方不用继续还,当然,自愿偿还的除外。这个和古代的还不一样,古代那个债务是要一代代偿还的,所以经常能看到,若是发洪水之类的,街上就会有很多头上插着稻草的小男孩,小女孩,那些都是等着出售的。现在的话,买卖儿童是犯法的,但是,古代不是那样的。
第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要按照等额均等的原则和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的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该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是比较人性化的方案。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对妻子一方呢,不论是不是又结婚了,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结了婚后的夫妻各自有着各自的人身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很多方面还是自由的,比如说要是女方想要泡夜店的话,男方是不可以强加干预的。
男女双方都有姓名权,不能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了,那个是老黄历了。妻子可以保留自己的名字,不需要随夫君姓。
以前,并不是只有女子才要跟夫姓,有的入赘的男子,也要跟着女方姓的。入赘大家应该都懂的,就是男子当人家的上门女婿,一般来说,上门女婿在女家是很难站直了腰,抬起头的。比如说最牛掰的驸马见了公主,也要低三下四的问好,问问最近吃的可好,玩的开心之类的。
没办法,谁让公主是皇帝的女儿呢?
夫妻人身是自由的,比如说妻子想做什么职业,老公是不可以拦着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顶上了半边天,我国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上,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地位。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很多地区并不能真正的做到平等,男女平等。
我们上毛概的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非常经典的例子,她在深圳的一所学校应聘时,被拒绝了,原因就是她是女的。老师生气了,问道:“为什么女的就不能来呢?”对方给的答案很是无厘头,说:“一屋子的女教师,少的就是一个男教师,要是换什么灯泡之类的,搬箱子啥的,还要请人手,所以只招男的,不要女的。”
老师无奈的说了句:“教师的价值就体现在装灯泡上了。”
结婚以后,夫妻居住地点也是自由的,女方可以自己选,男方也可以自己选,住不住在一起都是自由的,同床异梦也是自由的,一切都是自由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虽然这么说,但是现在生二胎的多了,大导演都可以生三个,为什么平民百姓就不行?
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估计现在还有很多人有这样的思想,那就是女方一旦生不出儿子就会被歧视,就会被公婆虐待,甚至搞不好男女闹离婚。他们认为生不出儿子,是媳妇儿不争气,足见他们没有学过生物。
学过遗传学的都知道,一般是男性的精子决定生男孩还是生女孩,不过随着世道变迁,在经济发达地区,生男生女都无所谓了,有些地方,人家还以生女儿为骄傲呢。
夫妻之间有着同居的义务,要求他们在一起生活。但是若因为一些正常的事由而暂时中止同居,那是情有可原的,另外,因为法律事由而停止同居生活也是可以的。同居义务虽然要求大家去履行,但是不可以强制履行。所以,比如说路遥前辈的作品《平凡的世界》中润叶不喜欢李向前,然后独自搬到黄原住,夫妻虽然结了婚,但是分开好几年,没人说润叶违反了法律,是因为同居不可以强制,不能够勉强的。
夫妻之间要相互忠实,这个不用多说,大家都懂,而且属于中华民族的美德。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很多国家就不将通奸作为违反忠实义务的原因,而只是夫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这些都是性开放的国家,像美国,英国。
在讨论结婚的问题时,有一个话题不得不说,那就是到底谁当家庭的财政大臣呢?一般来说,让女方当是比较稳妥的做法,但是现在由于闪婚和裸婚的出现,夫妻之间也开始搞AA制度,这个肯定是不利于夫妻关系的,虽然现在对于夫妻AA制度还存在两面派的呼声,但是时间长了,他们就会知道夫妻之前的钱财还是给女方管比较好。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指小两口在结婚前作出的规定无效,应依照法律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出现的,婚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在很多国家都流行,除了前苏联一些国家不允许之外,像是英国,日本之类的国家都有约定财产制。这些是要求少的,而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对此要求严格,有相应的程序,还要订立夫妻契约。
总的来看,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
这些就不一一介绍了,主要讲讲我国是采取哪个财产制的。
我国夫妻财产制和别的很多制度一样,都是兼而有之的态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也就是说,可以大家一块儿吃大锅饭,也可以偷偷地存一些私房钱。哪些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物,那就是共同的。夫妻分居了,就像是毛利小五郎和他的老婆分居状态。还有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律有规定哪些是个人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特有的,别人不可以抢去。列位观众,请看看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相信很多人都很关心这个,其实,只要相互深爱着对方,没有异心,彼此牵手到永久,就不用看这些了。
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应该都懂。还有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继承和赠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给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
林萧一开始以为知识产权,版税这类的应该是个人特定的财产,没想到这个居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也即是说,一个作家即使他的书卖得再好,再畅销,那也只是夫妻双方的钱财。怪不得现在的知名作家结婚都很晚呢,原来他们考虑的很周全。
有一个事例是常见的,那就是父母给子女买的房产,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在法律中,有规定,那就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要是两边父母都出钱了,那就按照出资份额来共有。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于公共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使用也很简单,既然都是一家人了,而且又是共同财产,所以就可以平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以收入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多少财产,这个主要是保护妇女的,因为中国目前的国情是男子收入普遍高于女子。还有一个经常性的案例就是,要是夫妻中的一方将房产偷偷的卖给了第三方,那么对于不知情的配偶应该怎么办呢?一般来说,只要是房产以合理的价格,并且第三方是善意购买的话,那么就成交了,不需要改变。即使不知情的配偶要求返还,第三方也是不需要返还的,不过作为卖房产的一方肯定要赔偿配偶相应的财产份额的。
其实学学婚姻法还真的很有效果呢,至少一般常见的案例都能有所了解,主要是指婚姻方面的。夫妻之间也有借款的,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话,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现代的法律还是以现在的口吻讲比较好,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一般来说,喜欢分家的人或许会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分财产,这个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有重要的事由,比如说为了救治一方配偶重病的亲人,还有防止对方肆意挥霍财产的,那么可以申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主要根据的就是物权法了。
要是喜欢玩AA制度的情侣,不妨使用夫妻特有财产制,这个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是夫妻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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