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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袭。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大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1441年(正统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本部,以凭查考。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1458年(天顺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同时对可袭人的顺序、年岁亦有明确的规定:“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令土官无子,许弟承袭。三十年(1397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婿为夷民信服者,令婿袭,或许其妻袭……正统二年(1437年)奏准:土官应袭者,预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袭……弘治二年(1489年)令土官应袭子孙,年五岁以上者,勘定立案。告袭之日,年十五岁以上者,即令袭职。如年未及,暂令协同流官管事。”承袭顺序是:土官有子则长子继承,无子则按孙、婿、妻、舍人(土司家族)、女及外亲。妻、女承袭时有发生,如云南楚雄府同知高政死后,因“政卒无子,妻袭,又卒,其女奏乞袭知府。帝曰:‘皇考有成命,令袭同知。’”故此明朝有许多女土司,如水西奢香、建昌师克、武定商胜、东川滕古、乌撒卜实等皆是女土司。明朝对原来没有开设世袭字样的土司是不准世袭的,如云南昆阳州易门县县丞,“查得祖来不曾开有世袭字样,奉圣旨是,王臣著做县丞,不世袭”。
升迁与惩罚
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凡土司善民者又忠于职守或立有军功者得以升迁,如云南蒙化州判官左禾为土官20余年,颇使“夷民信服”又“不犯法度,好生志成”,因此在1405年(永乐三年)升为知府。因军功升迁者更多,如贵州安顺州判官阿窝之侄“因军功升授”,袭职升州同知。此外有的土司也有因其他原因升迁的,如纳米升迁,云南陆凉州知州资曹“景泰六年(1455年)遇例纳粟升宣慰司副使”。又有因进献论赏而升迁者,湖广永顺土司于1563年(嘉靖四十二年)“以献大木功再论赏”,升宣慰彭明辅为都指挥使,升其子彭翼南为右政使。升迁所授官职有的是在土官的序列上往上升级,有的授予流官职衔或授予散阶和勋级虚衔。较之元朝土官升迁制度更趋完善。
明朝土司若有犯罪者皆给予惩处,惩处之法亦比元朝要更加严厉。违制犯罪行为包括违抗朝命、争袭夺印、互相仇杀等。违抗朝命者多发配他地充军;争袭者除不准袭职外,还要发配远地;互相仇杀者除本人处死外,家人还被迁往他地,如四川马湖知府安鳌,1495年(弘治八年)“为事问拟凌迟处死,家口迁徙”。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一般说对土司的处理较轻,“不可尽绳以法”,因此在处理土司犯罪时采用宽寡或赎罪的形式较多。如1509年(正德四年)容美土司进京朝贡因沿途需索过多本应处置,但“都臣以闻,帝以远蛮宥之”。赎罪处理者如嘉靖年间水西土司安国亨、安信相仇杀,遣官议罪,安国亨“对簿,伏杀信状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又用六千金赎其他主谋之罪。土司还可以用马、牛、粟等赎罪。
对土兵的征调
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武职土司“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土司武装——士兵数目不一,有俍(良)兵、土兵、蛮兵、夷兵等。其先是土司自己掌握的借以保护、征服邻土和镇压本民族人民反抗的武装。明朝中期以后,由于明朝军队战斗力的减弱,而土司武装——土兵则很富有战斗力,因此明朝便决定征调土兵到各个战场参战,并规定了征调土兵的制度,所谓“听我驱调”就是中央王朝有权征调各土司所属的土兵参与各种战事。在《明史》及官私史料中都有许多关于征调土兵的记载。1496年(弘治九年)两广总督邓廷瓒奏言:“广西瑶僮数多,土民数少,兼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55]贵州亦有“贵州武备单弱,征剿必赖水西(土兵)”。四川也是“川兵弱,每征讨只调土司(兵)”
明朝所征调的土兵主要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用于边疆或当地的保境安民,如1496年(弘治九年)委任广西平乐府照平堡土官巡检龙彪“带领土兵,乘坐哨船专一巡哨”;二是参与明朝的戍守、征讨或镇压他地的反抗。戍守如“万历二年(1574年)题准,镇安府湖润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并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轮戍省城”。征讨如调广西俍兵、永顺、保靖土兵前往东南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冬,调永顺土兵协剿倭贼于苏、松……时保靖兵败贼于石塘湾。永顺兵邀击,贼奔王江泾,大溃。保靖兵最,永顺次之”。俍兵、土兵在抗倭斗争中战功卓著,后世给予高度赞誉。明朝还征调土兵参与对辽作战,以四川、湖广土兵为多。1618年(万历四十六年)征调四川酉阳宣抚冉龙及子冉天胤、冉文光等率土兵4000援辽。1622年(天启二年)永宁土司奢崇明“请调马步兵二万援辽,从之”。1619年(万历四十七年)征调湖广保靖宣慰彭象乾及子侄率土兵5000援辽。援辽土兵在战争中付出了重大的牺牲。
明朝征调土兵镇压他地人民起义的事例最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等地的土兵都不断被征调前往各地镇压人民起义。如1470年(成化六年)李原率百万流民在南漳、房、南乡、渭南等县反抗明朝统治,明朝总督军务项忠“乃调永顺、保靖土兵”与明军共同镇压了李原领导的流民起义。至于土兵镇压各民族反抗的事例就更多,这是明朝“以夷制夷”、“以蛮攻蛮”的惯用政策。1439年(正统四年)南丹州土官莫祯奏请在南丹地区“三十五里设一堡,使土兵守备,凡有寇乱,即率众剿杀”,“帝览其奏,即敕总兵官柳薄曰:‘以蛮攻蛮,古有成说。今莫祯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又如正德年间贵州“清平苗阿旁、阿阶、阿革称王,巡抚曹祥调永顺、保靖土兵讨之”。明朝所征调的土兵,粮饷皆自备,戍兵是且耕且戍,征调远方“饷士之费,未尝仰给公家”。对土兵的征调在明一代的各土司区皆为常见。
清代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措施,“清初因明制,属平西、定南诸藩镇抚之”。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开始了有清一代的土司制度。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清初,凡土司归附者,皆授予原官职,并令世袭,其时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时基本相同。后经雍正、乾隆年间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后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原有大土司和接近内地的土司都改设流官,变为流官统治地区;二是原来土司较多的湖广地区几乎没有土司了;三是增加了更多的小土司,即土目、土百户、土千总等小土司。因此从统计数字看,改流后的土司数比改流前并未减少,相反还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
制度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对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种统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对南方民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自元、明、清以来南方各民族历史无不与土司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整个南方民族的封建社会都是随着土司制度的出现、发展、衰落而起着微妙的变化。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它又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因此它的影响又具有两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积极作用和后期的消极作用这样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剥削,而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因为元、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统治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社会秩序急需稳定,还没有力量去解决边远地区的民族问题,“安边”就成为要务之一。李京《云南志略序》说得好,元朝在云南众设土官,其意图在“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明朝张《云南机务钞黄》记载明太祖朱元璋的话说:“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实亦如此,在土司制度开创的初期,确实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期内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而地方上也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夷汉相安”的环境就有利于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实现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并将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于各地行省的管辖之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员系统中的一部分,这是祖国统一的一种具体表现。清人毛奇龄在《蛮司合志》中说:“云南自汉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箐落而加以径面,创云南、楚雄、临安、大理诸府为内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车里诸地为西南夷,一如旧时成都之视滇池。”说明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中央王朝管辖的地区向边疆地区扩展推进,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夷汉相安”的社会环境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加之伴随土司制度而来的是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元初张立道在云南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使云南爨人、僰人的社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万余顷,皆为农田”。治理了滇池,扩大了耕地面积。又教各民族养蚕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于旧”,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罗罗诸山蛮慕之,相率来降,收其地悉为郡县”。明、清以来,南方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不断地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如湖北、湖南以及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的部分民族地区,由于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第三,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规定要定期朝贡,有的土司还须“赴阙受职”,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都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设立驿站、邮传和修路。据统计,元朝仅在云南就设了“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处,船二十四支(只)”。从土司方面,云南建昌路女土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奖。又有“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驿站和邮传的设置为南方民族地区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南方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赛典赤在云南“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明朝注意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优待进入国子监就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额来朝,“帝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入国学”。同时还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1503年(弘治十年)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蛮司合志》记载:“贵州程番知府邓廷瓒奏,本府学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学者,宜分别处置,以示奖励”。并在兴办学校的基础上开科取士,还规定了在各地民族中开科取士的名额。清朝也在土司地区采取“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有些土司尤为显著,“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土司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促进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五,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土司多处在边疆地区,又负有守土之责,所以土司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过特殊的贡献。无论中央王朝内部发生过多么严重的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边疆地区遭受外敌入侵蹂躏的时候,边疆地区的土司都是站在国家的统一立场来保卫边疆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就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明朝永乐年间,木邦宣慰使罕宾发多次拒绝缅甸那罗塔的诱叛,并向明朝廷表示效忠,愿意共同抗击那罗塔,从而得到明王朝的嘉奖。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贡榜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以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还有明朝嘉靖年间,曾征调广西俍兵、湖南永顺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田州土司妻瓦氏夫人“请于督府,愿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泾之战中取得了重大胜利。上述土司在维护祖国统一和保卫边疆领土的斗争中作过特殊的贡献。
消极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
第一,造成土司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对付乙地土司,或者将大土司化分为小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仇杀,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国家以夷治夷,不尽统以汉官,授之冠带,列之等级,然又严承袭之规,示大一统之义,所以制之甚详”。又有“大抵夷狄仇杀,中国之利”“中国之形,惟以夷攻夷,是为上算”“中国有四夷之患,势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毙”之说。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第二,土司制度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来的奴隶制、农奴制生产方式为出发点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对土民形成一种人身占有关系,“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产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当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传入土司地区后,土司为了维护原有的生产方式,就千方百计限制和抵制地主经济因素的成长和发展,这就阻碍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土司对土民的私占横征、肆意苛索,“土司贪纵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贰”。弄得土民贫困不堪,更无发展生产的兴趣。
第三,由于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为政,致使土司地区原有的落后社会残余长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间的闭关锁国,与外界缺乏应有的联系,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传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长期认识不到土司统治剥削的实质,从而使适应土司制度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长期延续,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土司制度所产生的弊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后性更加突出,因此废除土司制度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渊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唐、宋时在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过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史、知州。元朝后,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遂形成一定制度。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渐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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