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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第2页)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特点介绍

《法经》的产生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中华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中华法系的启蒙时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

简朴性

所谓简朴性,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在《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从现存有关《法经》的史料来看,《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如董说在《七国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内容“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但是,也并不完全只是刑法,《唐律疏议》中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可见《法经》中也有相当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而且《法经》把维护私有财产权的《盗法》立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对某些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只不过一如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以刑事手段来调整而已。

从后人转述的只言片语中,我们仍是可以看到“拾遗者刖”这样以刑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因此笔者认为推定《法经》含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从内容上,可以认定整个《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原始性及野蛮性

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因此,两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类早期文明原始、野蛮的色彩,并在其条文中显露无遗。虽然《法经》摆脱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改为以罪统刑,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

《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首先,它继承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的各种肉刑如笞、诛、膑、刖、宫等,还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如夷族、夷乡等;其次,“重刑而轻罪”。《法经》中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为盗心焉”。以上两种表现,无疑使《法经》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局限性

虽然李悝在变法中提出了“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方针,并且在《法经》中演变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并为后来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奉为信条。但是这种法治与在《十二铜表法》中呈现出来的西方“法治”观念是截然不同的。正像梁治平先生指出的“把(法家)这种‘一断于法’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甚至西方近代的法治观念相提并论,甚至等同起来,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在中国,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词。而在古代希腊罗马,法却凌驾于社会之上,可用以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在《法经》中,有“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的条文,还有“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的条文,都不能说不严厉,对奴隶社会的礼制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是这些“法治”措施击溃了奴隶制等级秩序,却又带来封建等级秩序。封建社会仍是等级特权社会。而法家的“法治”观最终仍是为“人治”服务,毫无民主性、平等性可言。

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第三、《法经》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极大影响,它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

关于《法经》,法律史学界主要对以下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一是《法经》的真伪及明末董说《七国考》关于《法经》引文的真伪;二是《法经》的性质,即《法经》究竟是法典还是著作。

相关法经

隋朝人,隋开皇十四年(594)撰成《大隋众经目录》,简称《法经录》7卷。前6卷为别录、大乘毗尼藏录、小乘毗尼藏录、大乘阿毗昙藏录、小乘毗尼藏录、大乘阿毗昙藏录、小乘阿毗昙藏录(以上六录每录均有众经一译、众经异译、众经失译、集体化别生、众经疑惑、众经伪妄六分)、佛灭度后抄集录(包括西域圣贤抄集、此方诸经抄集二分)、佛灭度后传记录(包括西域圣贤传记、此方诸德传记二分)、佛教灭度后著述录(包括西域圣贤著述、此方诸德著述二分),共九录四十二分。其分类法已撷取前代经录之长并加以系统化,但著录译经只记时代,不详年月,不别存佚,排次不依时代,不注引用的出处,是其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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